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本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压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严禁未经许可边营业边施工。严禁限额以上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特殊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将应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住建、城管、水务、园林、文物、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加强在建限额以上工程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无证操作。对无证、持假证和失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一律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用人单位要落实特种作业证件核查责任,在施工作业前,可以通过“企安安”信息系统记录证件信息和核查情况,严格核对证件真伪和有效性。应急、住建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禁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违规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按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保留书面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确认;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溶剂型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严禁明火作业与使用油漆以及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作业交叉;严禁在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使用需明火热熔法施工的沥青类防水卷材。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本市有关建筑材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禁限目录等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管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医院、养老院、宾馆等须24小时使用、营业的场所确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施工动火作业的,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采取防火分隔、现场看护、清理动火作业点位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等安全管理措施;履行施工动火作业内部审批手续;鼓励通过“企安安”信息系统报备施工动火作业;推行在施工现场动火区域建立视频监控或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制,建立健全可追溯机制。消防救援、住建、应急、城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工程项目登记管理。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动通过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完成施工后通过系统进行销账确认。住建等部门要健全完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工程项目相关信息,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汇集到“企安安”信息系统,实现边营业边施工工程项目动态管理。
六、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在使用期间进行施工的,要按规定在建筑入口、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并与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确保非施工区域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七、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边营业边施工的禁止情形和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书面技术交底规定,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
八、严格落实政府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边营业边施工工程项目的指导检查力度。各区政府要健全本地区边营业边施工工程安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强化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规登记或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或移交规自、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
九、严格开展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人员密集场所营业边营业边施工有关事故曝光,增强社会震慑力度,鼓励媒体对有关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报道,挖掘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增加报道的深度和广度,以案为鉴强化提高公民安全意识。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特点及易发生的事故类型,在社区电子屏、地铁广告屏、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开展常态化针对性的安全提示。
十、严格追责问责。对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违规施工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处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行业部门、属地及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依据相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边营业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组织不力、隐患排查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问题长期存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各级政府和部门相关人员,通过教育警示、约谈提醒、通报曝光等方式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经调查后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